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