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至迟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三个月办理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