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议案应当写明需要审议的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