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程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