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