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严格的统计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资源采伐消耗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