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干部和村组护林员,对村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清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