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