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