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 树种珍贵、稀有的;(二) 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 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