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照本办法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