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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