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