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