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