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提出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方案,并负责实施;也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