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并下达各区(县)分解计划指标。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解计划指标,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无农用地转用指标或者超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无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者超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完成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或者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同等数量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