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残疾评定第十条已修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