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监督、撤职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所有撤销职务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