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