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分组进行审议。分组审议后,必要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分组审议的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