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第三十条已修改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