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