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