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已修改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