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