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