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第十六条已修改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