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工作报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