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二)需要开挖地表土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合理保护和利用;(三)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