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取得的以下成果:

(一)大地测量、地下管线及其他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的底片、磁带;

(三)各类介质的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专题地图);

(四)与测绘成果有关的地理数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