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取得的以下成果:(一)大地测量、地下管线及其他测绘的数据和图件;(二)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的底片、磁带;(三)各类介质的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专题地图);(四)与测绘成果有关的地理数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