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七条已废止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