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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