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必要时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下列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

(一)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

(三)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外,其他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任免案中的个别人员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行逐人表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