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整理,经签发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限期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