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力发电站应当根据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农村公益性水力发电站缴纳水资源费的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开采矿藏疏干排水或者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的,应当按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的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村民使用其承包或者修建的水池、水窖、水塘、水渠中的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