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侨属企业是指:(一)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经济、科研实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属于合资或合作性质的归侨、侨眷的投资额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二)以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为目的兴办的企业。其中,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人数占本企业从业人数的20%以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