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私营侨属企业的产权或者归侨、侨眷个人在企业中按投资额享有的产权依法继承或者转让后,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确认侨属企业的申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