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定点屠宰厂(场)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