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二)有害腺体;(三)屠宰加工质量;(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五)有害物质;(六)种畜及晚阉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