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出证;重大复杂的或者需要委托其他公证处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