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规章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确需超过第二条规定的限额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