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变能力,提高防治各种疾病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医、蒙医、藏医学遗产,依法保护和开发蒙藏药物资源,大力发展蒙藏医药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