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义务植树种草,实行封山育林、育草,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坡种草植树,逐步控制风沙蔓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和各项建设的组织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