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受青海省人民政府领导,对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