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藏族公民所占的名额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