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