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