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动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视为随意调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