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市、县、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