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新补选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