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